360直播印发《宣城市统计单位划分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5-04-23 09:39
来源:宣城市统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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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城市统计单位划分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开展统计调查,统一和规范统计单位管理,避免统计单位重复和遗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《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》及现行统计制度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统计单位包括法人单位、产业活动单位、个体经营户以及投资项目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宣州区和宣城经开区(统计上视为县级区域,含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和宣城高新区东区)范围内统计单位的划分管理。
第二章 统计单位统计原则
第四条 对统计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,即统计单位按照以下情况归入所在区域的统计范围:
(一)经营地与行政登记住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统计单位,归入该县级区域的统计范围;
(二)经营地与行政登记住所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统计单位,原则上归入经营地所在的县级区域的统计范围;
(三)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地的统计单位,归入主要经营地(总部、总店等)所在的县级区域的统计范围。
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法人单位,如经营地与工商登记住所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,且经营地不能报送法人单位完整统计数据,按企业管理机构所在地统计。
第六条 建筑企业的法人单位按照注册地统计。
第七条 房地产项目按投资法人所在地统计,其他投资项目按项目所在地统计。
第八条 线上线下融合经营统计单位,归入实体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区域统计。纯线上经营统计单位,以线上销售场所为主要经营地,归入该经营地所在县级区域统计。
第九条 在库单位经营场所跨县级行政区域变更,需在联网直报平台调整统计管理机构的,原则上在年度报表上报期受理,其他报告期不予受理。确因重大事项需调整的,需经市统计局专题会议审议。
第三章 跨县级区域统计单位处理办法
第十条 非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:
(一)资金来源为民间投资的,不对项目和项目投资额进行拆分;
(二)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的,分级管理:
1.亿元以下项目归入主要施工地所在的县级区域统计;
2.亿元以上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计划投资占比划分,按比例分别统计。单方不足500万元的,归入占比较高的县级区域合并统计。
主要施工地点认定标准为占地面积≥50%,无法评估占地面积的,按工程量≥50%认定。
第十一条 在库单位经营场所跨县级区域变更的,一方需提出书面申请,提供另一方书面意见书、营业执照变更证明、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;
第十二条 变更申请生效后,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、拖延变更。拒不配合的,市统计局据实强制调整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前期在库统计单位不作调整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各专业负责解释。